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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轩与重庆市大足区坛子山砖厂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1执38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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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执38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德轩与重庆市大足区坛子山砖厂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德轩;重庆市大足区坛子山砖厂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1执3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德轩,男,汉族,1960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坛子山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雍溪镇泡马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L013086835。投资人:何富强。申请执行人陈德轩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坛子山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8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和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乾兴旺                        审  判  员     田  勇                        审  判  员     奉继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丽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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