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李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9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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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9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李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李杨;郭雨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段398号。被执行人李杨,男,汉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郭雨,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杨、郭雨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杨、郭雨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雨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暂不够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杨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杨、郭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 林 晖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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