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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武生、黎前明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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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360号
  • 案件名称

    宋武生、黎前明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武生;黎前明;莫代印;莫代良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宋武生,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前明,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代印,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教师,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代良,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武生与被执行人黎前明、莫代印、莫代良侵权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383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黎前明、莫代印、莫代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38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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