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明、马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8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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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8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金明、马挺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金明;马挺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金明,男,1963年03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马挺松,男,1966年02月0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郑金明与被执行人马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民初9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金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挺松归还申请执行人郑金明5279.8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马挺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挺松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马挺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款项1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郑金明受偿1000元。 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挺松从9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履行1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8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麻琼之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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