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6执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6执461号案件名称
陈某、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某;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6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季某,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礼县。法定代理人:马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21)甘12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季某进行终本约谈,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建昌书 记 员 张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云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908号 下一篇 田萍、严珺等樊彦宏、金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