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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6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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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6执46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某;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6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季某,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礼县。法定代理人:马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21)甘12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季某进行终本约谈,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建昌书 记 员 张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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