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萍、严珺等樊彦宏、金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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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247号案件名称
田萍、严珺等樊彦宏、金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田萍;严珺;樊彦宏;金阳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田萍,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严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樊彦宏,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阳,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田萍与严珺、樊彦宏、金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萍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85,000.00元,己执行标的574,298.00元,未执行标的810,702.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6,2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于2021年4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严珺、樊彦宏名下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574,298.00元接受房屋以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樊彦宏名下土地使用权。经委托评估,评估公司以因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清暂无法评估为由退回评估;现申请执行人以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清暂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申请暂缓执行,待被确定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划分界限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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