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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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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93号
  • 案件名称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双峰县梓门桥镇万家惠商行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93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原鹿角镇6901库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R8Q1XW。法定代表人:黄晓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峰县梓门桥镇万家惠商行,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梓门桥镇梓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21MA4MFCMX9Y。经营者:彭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双峰县梓门桥镇万家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伏军审 判 员  李明霞人民陪审员  蔡德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黎雨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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