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莎、王晓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26执恢4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38号
  • 案件名称

    杨莎、王晓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莎;王晓勇;王晓勇;杨莎;杨春虎;杨春虎;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438号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29427.3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120.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已向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案款,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8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4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