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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2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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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2执455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71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梁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盼,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娟,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交通科技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陈西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63552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85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唐卫刚                               审  判  员    党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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