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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清、吴德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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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7266号
  • 案件名称

    张海清、吴德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海清;吴德银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7266号原告:张海清,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吴**银,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海清诉被告吴**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张海清负担。审判员  李文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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