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清、吴德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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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7266号案件名称
张海清、吴德银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海清;吴德银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7266号原告:张海清,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吴**银,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海清诉被告吴**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张海清负担。审判员 李文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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