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岭、常利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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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77号案件名称
崔文岭、常利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崔文岭;常利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岭,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利,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崔文岭因与被上诉人常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利是否欠付崔文岭款项及欠付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已确认崔文岭与常利之间欠款事实成立,二审中崔文岭提交常利哥哥常华的录音,用以证明常利欠付崔文岭部分款项。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崔文岭提交的合同中仅载明“37厘米宽、3米高、每延长米90元”,未约定施工的具体米数。在一审起诉时,崔文岭主张“共计承建4个温室大棚,其中第一座198米,第二座190米,第三座181米,第四座162米,共计长度731米”,故一审法院不应仅以原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对原告起诉时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进一步核实。关于抹灰工程,崔文岭未提交书面合同,一审法院应对抹灰工程的真实性及欠付数额予以进一步审查。另外,被告常利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一审法院应判断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文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女 杰审 判 员 宿中顺审判员李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 彤书 记 员 李 金 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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