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明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5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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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5275号案件名称
刘运明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运明;吴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9民初5275号原告:刘运明,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该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明与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运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刘运明已预交),由原告刘运明负担。 审 判 员 袁经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冷艳婷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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