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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记庄、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亚丹家居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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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62号
  • 案件名称

    李记庄、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亚丹家居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记庄;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亚丹家居馆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62号申请执行人:李记庄,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亚丹家居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美居物流园D座3-1-008。        法定代表人:李景梅,该家居馆经营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21]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967.24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童和秀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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