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同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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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102号案件名称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同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102号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邢肖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某,男。被告:上海同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书才。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诉讼标的额,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理书记员 徐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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