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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福彬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3刑初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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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刑初809号
  • 案件名称

    巫福彬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巫福彬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刑初8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福彬,男。因本案,于2021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746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15日,被害单位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从本市龙岗区运输一批钢筋到本市罗湖区工地。被告人巫福彬是司机,受公司委派负责上述钢筋吊装、运输任务。当日11时许,被告人巫福彬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钢筋吊装任务后,发现现场有其他钢筋废料,遂乘无人监管之机,将钢筋废料捆绑、吊装到运输车上。随后,被告人巫福彬联系收购废品的古某华,并与古某华约定在本市罗湖区丹平快速猫公坝隧道与求水岭隧道之间的隧道口空地进行交易。当日11时30分许,古某华派人驾驶货车抵达上述地址与被告人巫福彬会合。被告人巫福彬正准备将盗得的钢筋废料卖给古某华一方时,被被害单位的监督人员周某某现场查获,并报警处理。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巫福彬抓获归案,并缴获钢筋废料116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9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福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巫福彬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巫福彬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巫福彬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福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巫福彬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且涉案物品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福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裴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雅法官助理 卢欣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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