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亿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2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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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29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亿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亿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2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75944XQ。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被执行人:佛山市亿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2座1302之九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7YP239。法定代表人:苏桂冬。本院在执行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亿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7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2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坤审判员 瞿 茜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健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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