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燕、马英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4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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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4民初1322号案件名称
唐春燕、马英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春燕;马英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4民初1322号原告:唐春燕,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马英桂,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唐春燕与马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唐春燕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唐春燕担负。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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