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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燕、马英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4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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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4民初1322号
  • 案件名称

    唐春燕、马英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春燕;马英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4民初1322号原告:唐春燕,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马英桂,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唐春燕与马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唐春燕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唐春燕担负。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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