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才与张竹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3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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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3394号案件名称
张万才与张竹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万才;张竹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3394号原告:张万才,男,194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竹贵,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夏。负责人:张晓红,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万才与被告张竹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万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万才负担。审 判 员 李 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建新书 记 员 张 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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