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彦民、丁彦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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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730号案件名称
丁彦民、丁彦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彦民;丁彦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丁彦民,男,1965年2月6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丁彦伟,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彦民与被执行人丁彦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将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260C号1单元15层3号的房产过户至丁彦民名下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联系,案涉房屋已被沙河口法院拍卖,本案是执行拍卖剩余款,而沙河口法院拍卖房屋后,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还在审理中,需要等待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彦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建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成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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