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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克刚、盛永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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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295号
  • 案件名称

    毕克刚、盛永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毕克刚;盛永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毕克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盛永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室宽甸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毕克刚与盛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克刚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盛永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盛永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毕克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盛永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毕克刚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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