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27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2731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2731号原告:刘某某,住本县宫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潭彬,本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本县宫里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自己房屋受损原因及房屋损失申请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已申请对自己房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本案进行审理的重要依据,鉴定结果未作出之前,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惠汉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079号 下一篇 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徐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执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