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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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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273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2731号原告:刘某某,住本县宫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潭彬,本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本县宫里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自己房屋受损原因及房屋损失申请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已申请对自己房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本案进行审理的重要依据,鉴定结果未作出之前,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惠汉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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