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徐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执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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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281号案件名称
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徐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徐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767号天一锦城5-1-401。法定代表人:梁浩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系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法案执行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690号。被执行人:徐浩,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35号4号楼13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浩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象山路支行账号为×××中的款项4197.06元(包含本金2838.01元、仲裁费22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083.0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扣划的执行案款4147.06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并收取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其已收到执行案款4147.06元,对于剩余金额其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并申请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之后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徐浩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庆仲案字第191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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