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0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079号案件名称
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翠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079号原告: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知青场洛王工区4幢402号。法定代表人:林家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翠华,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林,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系被告官翠华合法丈夫,住岳阳市。原告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已由原告预交100元),由原告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廖 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赖芳、段松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3执603号 下一篇 刘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2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