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曾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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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576号案件名称
杨海军、曾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海军;曾小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576号 原告:曾小华,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号码:61230XXXX202234041。 被告:杨海军,男,生于1976年2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号码:61230XXXX602144416。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华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小华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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