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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顺喜、刘洪兵等杨永孝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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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23号
  • 案件名称

    牛顺喜、刘洪兵等杨永孝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牛顺喜;刘洪兵;杨永孝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23民终1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顺喜,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吉祥花园东苑F11号楼1单元902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兵,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吉祥花园东苑F13号楼1单元1202室。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瑶,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孝,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39号五彩新城D区10幢4单元202室。上诉人牛顺喜、刘洪兵因与被上诉人杨永孝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顺喜、刘洪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华审  判  员   孙青莲审  判  员   毛春艳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马恒书  记  员   俞波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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