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飞、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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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534号案件名称
王杰飞、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杰飞;刘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飞,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蕾,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萍,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愚,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杰飞因与被上诉人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杰飞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杰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马 雯审判员 莫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学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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