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云会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二十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二十五案件名称
付云会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付云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二十五被执行人:付云会,女,汉族,1985年10月08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云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云会在中国银行13725065208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7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杰飞、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534号 下一篇 张振萍、史文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