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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昌、谢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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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602号
  • 案件名称

    虞昌、谢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虞昌;谢新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602号原告:虞昌,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谢新德,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虞昌与被告谢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虞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昌撤回对被告谢新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虞昌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符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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