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昌、谢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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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602号案件名称
虞昌、谢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虞昌;谢新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602号原告:虞昌,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谢新德,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虞昌与被告谢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虞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昌撤回对被告谢新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虞昌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符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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