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圣哲、花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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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7号案件名称
郭圣哲、花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圣哲;花磊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7号申请人:郭圣哲,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花磊,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郭圣哲与被申请人花磊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花磊名下位于富蕴县XXX游戏厅,价值5万元的四台VR游戏机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花磊名下位于富蕴县XXX游戏厅,价值5万元的四台VR游戏机,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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