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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李景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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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56号
  • 案件名称

    李芳、李景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芳;李景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56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性1976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景新,男性1962年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李芳与李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芳于2021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李景新拒不履行(2020)皖1623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李景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9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景新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李景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李景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对李景新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斯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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