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19号案件名称
阿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阿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19号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保全人阿某,男,1971年02月10日出生,住址新疆疏勒县人。 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保全人阿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阿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阿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阿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祖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0100号之一 下一篇 李怀强、李长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3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