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祖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01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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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01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祖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刘祖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010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海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祖华,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祖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0100号民事裁定书,对刘祖华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江阴市百畅民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解除对刘祖华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祖华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梦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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