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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1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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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71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710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友,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彭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2017)川0105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事项为:一、彭友缴纳罚金20000元。二、对被告人彭友的违法所得749578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投资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彭友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监证4356567)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22日届满),且有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设立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事项、第二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靖审判员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  福  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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