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1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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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71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710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友,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彭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2017)川0105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事项为:一、彭友缴纳罚金20000元。二、对被告人彭友的违法所得749578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投资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彭友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监证4356567)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22日届满),且有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设立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事项、第二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靖审判员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 福 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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