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冯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12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12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冯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冯海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张弘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海荣,女,汉族,1968年09月22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海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海荣在中国农业银行6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9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烈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