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胡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2执2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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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2执2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某、胡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文县;被执行人:胡某某,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2民初367号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记息,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系文县某某局退休职工,每月在文县社会某某局有退休工资50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文县社会某某局退休工资2500元,直至扣至82000元(其中执行标的额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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