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异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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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异326号案件名称
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异3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88号。法定代表人:时秀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荪,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97-1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天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异议人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丹东环球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国 华审 判 员 白银河审判员徐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安 妮书 记 员 王 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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