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刚、韩玲等韩英、韩军、韩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673号
  • 案件名称

    王刚、韩玲等韩英、韩军、韩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刚;韩玲;韩英;韩军;韩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泽,新家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玲,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英,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梅梅(系韩军的配偶),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萍,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韩玲、韩英、韩军、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文审判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判员   陈露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法官助理    王增玉书记员    查汗代里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