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韩玲等韩英、韩军、韩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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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673号案件名称
王刚、韩玲等韩英、韩军、韩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刚;韩玲;韩英;韩军;韩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泽,新家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玲,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英,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梅梅(系韩军的配偶),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萍,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韩玲、韩英、韩军、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文审判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判员 陈露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法官助理 王增玉书记员 查汗代里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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