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涛、邓虹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恢3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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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恢3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海涛、邓虹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海涛;邓虹静;阮鹏飞;杜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恢353号之一申请人何海涛,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申请人邓虹静,女,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阮鹏飞,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杜丽芳,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何海涛、邓虹静申请执行阮鹏飞、杜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海涛、邓虹静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8.5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2.5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13368元。执行期间查明,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阮鹏飞位于辉县处(所有权证号为:2011300012)予以保全查封。执行期间,经依法评估,在淘宝网辉县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申请人邓虹静于2021年8月10日以55165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折抵案款551650元。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阮鹏飞、杜丽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阮鹏飞、杜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阮鹏飞、杜丽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昶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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