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1、徐桂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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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17号案件名称
洪某1、徐桂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洪某1;徐桂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17号申请人:洪某1,男,200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法定代理人:洪某2,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被执行人:徐桂香,女,1986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人洪某1与被执行人徐桂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839号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洪某1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73.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881民初839号调解书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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