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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拉江克依木、买热木古丽阿不都热合曼等阿尼沙克尤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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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708号
  • 案件名称

    阿不拉江克依木、买热木古丽阿不都热合曼等阿尼沙克尤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阿不拉江克依木;买热木古丽阿不都热合曼;阿尼沙克尤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阿不拉江克依木,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买热木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1983年5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尼沙克尤木,女,1970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88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尼沙克尤木协助申请执行人阿不拉江克依木,买热木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多斯鲁克路多名苑小区的一套房产的过户手续,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阿尼沙克尤木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多斯鲁克路多名苑小区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乌市天山区字第XXX)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阿不拉江克依木,买热木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热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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