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芳、黄建洲等陈钰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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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黄艳芳、黄建洲等陈钰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艳芳;黄建洲;陈钰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芳,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申请执行人:黄建洲,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被执行人:陈钰,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黄艳芳、黄建洲与被执行人陈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陈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艳芳、黄建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钰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42049.93元;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钰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全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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