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申庆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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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69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申庆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庆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程玉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善,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庆日,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医疗保障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庆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3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了8000元,2021年9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2021年10月底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5,000元;二、2021年11月末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000元;三、2021年12月末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000元;四、被执行人继续按照(2021)吉2426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即每月继续偿还申请人5000元。2021年9月9日申庆日向本院支付了申请执行费395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26执7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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