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耿威杰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101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10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耿威杰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耿威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017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被执行人:耿威杰,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二)移送执行: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9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7月12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7月16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23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人民法院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或者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有财产信息反馈;3.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查明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六、终本理由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耿威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对耿威杰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职权继续追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 星书 记 员 高婷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