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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何小娟、何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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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2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何小娟、何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7Y6AK6。法定代表人沈剑能。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组织机构代码:MA6CPPBX3。法定代表人何小娟。被执行人何小娟,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何净,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764.82元;执行费为117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等财富以及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净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小娟名下×××车辆,已经被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查封,未实际扣押,不能拍卖处置。经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何小娟在广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经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委托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何净在四川省富顺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小娟、何净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成都九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小娟、何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建峰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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