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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东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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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39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东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东雪;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迎春街472号。法定代表人:潘义湖,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雪,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审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付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旸,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轩,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东雪、原审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40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纠纷为模板制作安装,并不属于土建施工,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第14.2明确约定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苏虹羽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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