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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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张月龄;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团,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满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郭伟,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张月龄,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688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郭伟、张月龄、河南居尚房地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0411执1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霍彩玲审判员 陈丙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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