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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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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张月龄;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团,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满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郭伟,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张月龄,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688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郭伟、张月龄、河南居尚房地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0411执1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霍彩玲审判员 陈丙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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