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仲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99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9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仲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仲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1号。负责人:叶岷,行长。被执行人:申仲宜,女,汉族,1995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执行人申仲宜信用卡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4230.82元及利息,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访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8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5执10930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郭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312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