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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林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恢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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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执恢7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林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共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董林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董林,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切吉乡东科村村民,住该村四社003号。 被执行人:拉旦尖措,男,藏族,1995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镇黑科村村民,住该村一社44号。 申请执行人董林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拉旦尖措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董林后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4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已下发草山补助款,该案依法恢复执行,于2021年8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拉旦尖措银行账户内存款4296元,并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董林。同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董林,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林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称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拉旦尖措银行账户,待被执行人拉旦尖措有财产再予以执行,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海龙审判员严海梅审判员张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周加才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3-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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