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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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1152号案件名称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范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1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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