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湘阴至诚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29号案件名称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湘阴至诚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湘阴至诚综合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29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阴至诚综合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26号门面。经营者:任彪。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湘阴至诚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李明霞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梓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执行人董林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恢76号 下一篇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志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6409号